2006年3月3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交易前先查对方有无行贿记录
最高检公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规定
杨维汉

  据新华社 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,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,积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的遏制贿赂犯罪、治理商业贿赂的作用,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《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》(以下称“暂行规定”)。
  暂行规定确定,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可供查询的范围为: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,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、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、金融、医药卫生、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、单位行贿、对单位行贿、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。
  依照暂行规定,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,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,依照暂行规定的要求,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,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。受理查询的检察机关应当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查,对符合条件的,应当在受理后的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;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。
  对于可以查询到的内容,依照暂行规定,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,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:(一)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;(二)判决的时间和结果;(三)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。
  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,当事人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。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。同时,该暂行规定还明确要求,检察机关不干预、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。